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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发布《关于增补完善「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」工作的通知》

   
   
 
发布时间:2019-07-08 15:26

背景: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(2013版)》(以下简称《名录》)是为配合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实施而由原环境保护部制定、调整并公布,其收录范围指自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期间,为了商业目的已在中国境内生产、加工、销售、使用或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。《名录》是动态的,对于根据《办法》办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和符合《名录》收录要求的现有化学物质,主管部门将适时公布并收录到名录中。截至目前,主管部门已陆续发布三次公告,将根据《办法》已完成登记并符合要求的共104种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《名录》,当前《名录》共收录45716种化学物质。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凡未列入《名录》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,在生产或进口前应按《办法》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。

日前,为贯彻落实《办法》,进一步完善《名录》,生态环境部发布了《关于增补完善<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>工作的通知》,决定组织开展新一轮《名录》增补工作。

与此前已登记的新化学物质为对象开展《名录》增补工作不同,本次《名录》增补范围为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《名录》的化学物质。其中,《办法》豁免的物质类别除外。

符合上述增补范围的化学物质的生产、进口、使用企业、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,均可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,包括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。其中,证明文件包括化学物质的经销发票、进出口报关单、行业统计材料、化工年鉴、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、公开出版物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化学物质在2003 年10 月15 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材料。

生态环境部将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并对审核后认为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公示。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,将发布公告将相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《名录》。

如果企业能够通过本次《名录》增补工作,把符合要求的化学物质列入《名录》,那么企业将可以节省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所需的时间和大量费用。瑞旭集团在此建议,生产或进口前述增补范围内的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,应充分把握此次《名录》增补的机会,及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,积极向主管部门申请《名录》增补。(CIRS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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