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7月21日,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毒物及化学物质局公布了《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标示与安全资料表管理办法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。
主要修订内容包括:
修正条文第三条
1、第二项第二条中对危害成分应分别加注“毒性化学物质”或“关注化学物质”字样。2、删除重量百分比单位以(w/w)表示的写法,运作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重量百分比的表达方式。3、按照CNS 15030所规定的标签要素规范本制度下的用语,将“警语”二字去除。4、CNS 15030下分类为无危害性的物质,不需要标识出危险性象形图、警示语、危害警示信息及防范说明等内容。仅需标示出名称,危害成分,制造者、输入者或供应者名称、地址及电话。5、新增第四项要求—“前三項規定外,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、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規定標示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”。例如关注化学物质一氧化二氮(笑气),应标示出“限工业用、禁止吸食”的警语。
修正条文第四条
结合现状,为准确传递危害性并能清晰可辨,同时参照欧盟CLP法规第31条规定的内容,新增加了对容器包装尺寸的要求。
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标示困难者可采取折叠式标签、悬挂式标签者外包装标签等,标签尺寸不受以上规定限制。
修正条文第九条
依据CNS 15030判定分类、标签要素等。对应着修改了与第三条第四项内容对应的内容。
修正条文第十条
与修正条文第三条相呼应,修订了本条下第三款描述。应根据实际运作情形标示“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场所”或“关注化学物质运作场所”;如同时运作毒性化学物质及关注化学物质,则合并标示为“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运作场所”。
修正条文第十九条
以上修正条文第三条和第四条将于2023年8月31日起实施,即缓冲期为期一年。其余修正条文自2022年7月21日起生效。
(来源:瑞旭集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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