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中国染料工业协会,英文名称:CHINA DYESTUFF INDUSTRY ASSOCIATION ,缩写:CDA。本团体是由从事染料工业行业相关的生产、科研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
第二条  本团体的宗旨: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,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,履行提供服务、反应行业诉求、规范行为的职责;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染料行业的方针政策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竭诚为会员服务,不断推进染料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。
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  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。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  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  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
本团体的网址:www.dyechina.com 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 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组织开展行业调研,提出行业发展方向和建议;参与相关法律、法规、产业政策、行业发展规划、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;协调行业内部关系,维护公平竞争秩序;

(二)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,综合和分析行业生产经营动态,汇集、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、技术和市场信息,提供信息服务;

(三)开展行业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;推广新工艺、新技术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和提高行业员工整体素质;

(四)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,开展有关规划、质量、环保、安全、标准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;

(五)组织举办技术交流会和参观考察,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展览会、商务考察等活动,扩大交流,开拓市场;

(六)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在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,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,本团体有责任依法采取保护措施,直至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;

(七)根据相关规定编辑出版本团体刊物;搞好本团体网站和企业微信平台建设;

(八)推进行业科技创新工作,组织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要技术装备研制;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,参与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;

(九)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,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、投资合作,为会员单位的对外交流活动提供服务;

(十)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七条  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 拥护本团体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:

  (一)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;

(二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;

2.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;

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三)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  (四)退会自由。

 第十一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第十五条 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  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  第十七条  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 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 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    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 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 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  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团体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在本地区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骨干单位;

(二)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;

(三)热心本团体工作,积极参与本团体的活动;

(四)有一定的参与议事决策的能力;

(五)履行责任与义务,按时缴纳会费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、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
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三条 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  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团体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 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六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   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二)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 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八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  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条    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一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
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
(二)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
第三十二条  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三节  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  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21名,秘书长1名。

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四条  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三十五条  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条 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  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  

第三十八条 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九条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第四节 监事

第四十条  本团体设立监事3名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
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一条 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二条 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三条 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四十四条 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五条  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六条  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。

第四十七条  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。

第四十八条  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第四十九条 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六节 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二条  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三条  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四条  本团体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五条  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六条  本团体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七条  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五十八条  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五十九条 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条 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一条  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二条  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三条 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四条  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五条  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 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六条  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七条  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六十八条  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六十九条 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条 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        第八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七十一条  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二条  本团体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三条  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七十四条 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七十五条  本章程经2021年 10月29日第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六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    第七十七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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